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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计、制造、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部门是全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电梯发生故障困人和火灾及相关救援工作,负责电梯监控系统(电子眼)的监管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电梯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并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支电梯更新和重大维修费用。
  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电梯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电梯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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