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要求:
1.各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造纸、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我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整治重点:
1.查清我市主要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
2.查清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健全管理台帐,重点加强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的监管。
3.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整治要求:
1.加强对全市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对列入我市污染减排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专项督察。凡是属于结构减排的项目,都要整体联动,完善手续,确保确认;凡是属于工程减排的项目,都要安排人员,督促工程进度,确保验收;凡是属于管理减排的项目,都要严格监督,确保见效。对不能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建设,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故意不正常使用减排设施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以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为目标,重点开展慈湖河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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