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协会的重大事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该行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理事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行业协会要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组织考察学习、与科研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行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调整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组织开展抽样调查和科学绩效评估,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全市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认真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认真做好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年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行业协会顺利发展。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协会活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工商联应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组建和发展行业商会。发改、民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试点工作。
(十四)形成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和落实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整体合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支柱产业,在筹建行业协会期间,给予必要的经费扶持;发改、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行业协会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制订行业协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把应由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纳入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作用;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等问题,帮助行业协会解除后顾之忧,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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