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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若干意见

  (八)规范行业协会设立审批工作。行业协会可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为防止企业重复入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层层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部分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县(市、区)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
  四、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九)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遵循“自主办会”和政会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会分离,依照章程或书面委托协议独立自主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应由企业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指导、帮助和支持协会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十)转变政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维护权益等职能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及其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通过书面委托方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责、权、利相一致。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协商机制,政府部门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时,应充分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理念和方式,逐步树立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的观念。
  五、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
  (十一)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办理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资料编印等服务,或者举办展览、创办经济实体等合法渠道筹措活动经费,走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要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财务、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选举和监督、会员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职能。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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