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3.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4.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三、扩大行业协会社会覆盖面
(六)调整现有行业协会结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或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对内部管理混乱、无工作人员、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应依法撤销登记;对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无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注销;对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梳理,明确界定业务范围;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行业日趋萎缩和重复设置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会员企业少,行业企业入会率低的行业协会,要扩大覆盖面,使同行业企业入会比例达到50%以上。要注意吸收行业内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金同行业经济组织入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吸引全国性、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在我市落户,鼓励市内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联合同行业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
(七)优化全市行业协会布局。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优势行业、支柱产业等领域建立行业协会,尤其是在汽摩配、建筑、生物制药、环保、信息、金融、文化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