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46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与管理,丰富国家历史文化内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养保护对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及遗存是指建于1911年前,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年代特征明显、区域特色浓厚的古建筑及历史遗存。经文物、规划等部门认定具有特殊价值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认养保护人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认养保护人是指自愿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拥有合法主体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二)认养保护人应征得该历史建筑及遗存产权所有人同意,取得相应的授权委托证明,认养保护人即产权所有人除外。
(三)从外地迁入至本市的历史建筑及遗存,其认养保护人应协调好与迁出地的相关事宜,相关法律责任由认养保护人负责。
三、认养保护方式
(一)就地认养保护。
1.历史建筑及遗存经专家组评估,确具保护价值,具有就地保护条件的,提倡就地认养保护。
2.对就地认养保护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及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另行下文。
3.鼓励就地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等特色文化项目。
(二)异地迁建认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