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有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欺诈行为的,市医保局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其退还骗取资金;拒不退还的,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洮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做好参保工作。
市医保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项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是市医保局工作职能的扩展和管理服务方式的延伸。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由市医保局统一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要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配备医疗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信息收集变更服务管理。按规定时间到市医保局报送有关材料。社区医疗保险工作要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
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同步整合、提升、扩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和由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筹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部门进行居民身份普查和身份确认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按管辖权组织所属中小学校及儿童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残联和老龄委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