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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不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未参保的人员,在办理续缴保险费、参保及补缴保险费手续时,市医保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助的人员,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助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缴费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标准为: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在市(区)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1个年度内每人按规定累加支付至对应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1个年度内只设定1次起付标准。
  (二)中小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2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三)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到5000元(含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5001元以上到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20001元以上到45000元以下(含4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到5000元(含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5001元以上到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20001元以上到60000元以下(含60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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