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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条 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进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居民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个户口簿上的全部人员均需审核存档,同时填写《白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1寸红底近期免冠正身照片3张;
  (四)低保户须提供有效的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如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则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或材料;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费补助的居民花名册报送市医保局。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每月应汇总当月基金收缴情况,于次月5日前按规定将有关参保居民数据报市医保局审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设置1个月等待期;6个月后参保的,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以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断保的,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只收本金,不设医疗等待期。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按自然年度连续缴费。已参保人员须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一次性缴纳下个年度全年保险费,下个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
  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下个年度1月25日前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1月25日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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