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8〕18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吉政函〔2008〕69号文件正式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日
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做好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白城市暨洮北区、各开发区、各乡镇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区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