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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
(白政发[2008]22号)


  为依法规范市区道路管理秩序,确保市区路况完好、整洁和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重点加强对货运机动车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辆载运货物通行规定
  (一)凡载货超过30吨(含30吨)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白城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内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入市区路口设置超载车辆禁止进入市区标志牌。
  (二)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从事货运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运载砂石、煤碳、渣土、垃圾、粉尘物和粪便等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覆盖措施,严禁抛撒滴漏。
  (五)车辆载物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运载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车辆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三轮摩托(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车辆通行证。确因特殊情况需签发车辆通行证的,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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