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7号 2008年9月10日)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打造教育产业集聚城的决定》和市政府办《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是市政府为扶持市级全日制公、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职业教育发展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每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40%部分;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以奖代投资金200万元;
(三)市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资金150万元、市骆马湖示范区每年安排50万元;
(四)市政府调控的市直预算外收入的20%部分。
(五)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5%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0.5个百分点部分的50%部分;
(六)争取省转移支付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三章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职业教育专项基金的使用,要坚持效益和以奖代投的原则,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