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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75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日

  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能,完善城管执法机制,促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等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建立“一级主体、两级管理、公安保障”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主体唯一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本级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以及海陵、高港、泰州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大队)均按市执法局的委托履行执法职能。
  2.权责一致原则。按照“界定责任,属地管理”的要求,对市执法支队、各执法分局在市区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的范围进行界定,实行财随事转、权责对等,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应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3.精简统一原则。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执法标识、统一工作服饰、统一法律文书”的要求,严格落实编制,精简机关人员,充实一线人员,规范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能。
  二、管理职责和体制调整
  (一)关于管理职责的调整。
  1.市执法支队受市执法局委托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
  2.市执法支队直属分局(大队)改组为三个大队,主要履行海陵区、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渣土和建筑垃圾处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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