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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不属政府管理权限范围或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定性且实行终结处理的;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法定途径。

第三章 转办

  第六条 对需转办的来信,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省长信箱》批转件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信件,根据领导批示,以《市长信箱来信转办单》的形式,转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二)对发送到《市长信箱》“其他”中的来信,由市政府办公室审阅后直接通过《市长信箱》后台管理系统转发至有关市(区)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理

  第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快捷传递信息的作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认真办理。
  各市(区)、各部门要确保每个工作日登陆网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查看信箱来信。
  各市(区)、各部门从收到《市长信箱》电子信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求助类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对不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信,应向来信人说明解释并提供反映的途径或渠道。
  第八条 对控告、检举个人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不得将来信及有关情况转交或透露给被控告、检举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第九条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要求,应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短期内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对多名群众联合署名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处理,摸清情况,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防止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十一条 对表明将以制造事端、报复他人或向政府施压等异常来信,要及时了解来信人的真实意图,随时掌握其动向,切实做好稳定控制工作。

第五章 回复

  第十二条 来信办结后,按下列规定回复来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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