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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进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以及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暂定为人民币693元/年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瞻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区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第八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与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

  (八)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第九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核查意见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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