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凡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者,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
(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瞻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的范围是农村贫困家庭,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