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项目审查时,应将包括太阳能光热利用在内的建筑节能方案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前,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设计条件,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好审查工作。
(三)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作为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重点审查和专门批复。对于应利用太阳能而未利用或者少利用的,应退回修改。
(四)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填写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内的建筑节能报审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其中涉及防雷设计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者少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又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暂停审查,补充设计。
(五)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图纸设计内容,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含防雷设计的节点做法等内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总造价之内。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施工纳入资质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范畴。在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的前提下,太阳能热水系统连同单项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利用情况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并写入《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太阳能热水系统交付使用后纳入小区物业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与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或者安装单位签定协议,保证使用质量和售后服务。
(八)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型太阳能热水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九)对统一规范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系统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荣誉称号。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要求的项目,可以申报参加各级康居示范小区、住宅性能认定、最佳楼盘、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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