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2008年6月)

  为积极推广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其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饭店、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和集中热水系统技术;单层住宅和农村民房可以使用直插式、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产品。12层以上住宅提倡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二、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SJ28-2007)、《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以及我市《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与建筑构造图集》(连J/T01-2007)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三、推行措施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审查、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