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避火通道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森林公园(保护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游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火力量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组织,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必要时动员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以及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人民群众参加扑救,由专业、半专业队伍实施直接扑打火头任务,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人民群众负责清理看守火场和开设隔离带等工作。
4.8.2 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市内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还可以向省申请周边市支援扑火。
4.9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火案,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侦破。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4.10.3 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由市防火指挥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