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林业、财政部门安排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2.4 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公安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2.2.5 市监察局:监督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查处与追究火灾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2.2.6 市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时,负责协调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死者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和灾民财产损失情况。
2.2.7 市财政局: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应急所需,并负责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8 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协助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的运输车辆,确保扑火救灾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运送到指定位置。
2.2.9 市卫生局: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医疗力量无法满足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时,协调组织其他地区的医疗力量和药品紧急支援火灾发生地,开展重伤病人员的抢救、转治工作,并指导火灾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2.10 市广电局: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森林防火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安排播出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报道我市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灾扑救情况。
2.2.11 市气象局:预报森林火险等级、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2.12 南昌警备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全市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调度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协调驻昌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2.2.13 南昌武警支队:负责指导武警部队进行森林火灾扑救训练,组织、调度全市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2.14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2.2.15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
2.2.16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林区中、小学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工作。
2.2.17 市旅游局: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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