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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支出安排范围,逐步解决当前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指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在节水灌溉工程、乡村道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和推广普及秸杆气化、沼气等工作中,要同步解决当前农村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规划滞后、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电气线路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并积极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严厉、有效地打击农村纵火犯罪。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提高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订农村防火工作措施,健全农村防火公约或乡规民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推广“住户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实行大风天预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炉灶不生火,室外不倒灰、不烧荒、不吸烟。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八)编制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和修订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消防内容纳入村镇规划,消防规划与村镇规划要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县级建设、消防部门要对各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进行逐一检查,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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