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实训结束后,企业向市外经贸委提交根据自身需求招收并参加实训的学员学习档案、实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费凭证,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的75%拨付给企业。
第十七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实训合格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对经实训机构实训合格,赴外地工作或留在本地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财政局按补助标准和实际实训合格人数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实训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或实训机构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扶持资金,按照国家部委关于地方配套的文件要求,申请地方配套资金支持的,可在国家部委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市业务对口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或实训机构。
第二十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将上述信息及时在市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中须支付的调研、考察、咨询、会议、专家评审等管理费用,经市财政审批后可在扶持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不超过扶持资金的3%。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并接受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报扶持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