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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关于南昌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3、检查验收阶段

  (1)自评阶段:县(区)每年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在自查评估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评合格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审评工作办公室提交复评验收申请和材料,精心准备迎接上级复评的检查。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检查验收的请示及对申请复评验收的街道(乡镇)、社区检查验收评分表,申请复评验收的街道(乡镇)、社区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

  (2)复评阶段:市审评工作办公室根据县(区)提交的验收申请请示和材料,统筹安排,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3)抽查认定阶段:根据自评和复评结果,市审评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结果上报省审评工作办公室,由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技术指导组进行抽查认定。

  五、主要任务

  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县(区)、乡镇、街道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要完善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成立县(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要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整合资源,普遍设置不少于30平米的社区康复站,并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普及读物;采取专职兼职等形式,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聘用等方法,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1名,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

  (二)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切实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服务内容,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社会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功能,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设置康复室,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康复员培训率达到95%;积极开展残疾人筛查、诊断,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动态反映需求变化;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有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做好康复知识普及和转介服务工作,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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