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南昌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关于南昌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实施意见》(洪残联字[2008]54号)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南昌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地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确保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卫生部、
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05]33号)和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特制订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最大程度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实际康复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活动,不断完善康复服务体系、不断拓展康复服务范围、不断丰富康复服务内容、不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康复服务能力,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县(区)以《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为标准,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整合、整体推进”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扩大残疾人受益面。在青云谱区率先获得“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称号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末期,我市中心城区的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和安义县先期达标;到“十二五”中期,其他县区全部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