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低门槛准入,场地滚动使用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企业均可进入;对创业基地培育的小企业,经过2-3年培育,成长壮大后,必须迁移到工业园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出场地培育新的企业。
(二)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2008年全市规划新建创业孵化基地14个,续建孵化基地12个,规划占地面积37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6.1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8.3亿元,年末计划完成建筑面积150.7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可实现带动就业5万人。至年末,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1个,就业压力大的区域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2-3个。
2.中期目标: 2008-2012年全市要重点建成60个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将达到600万平方米,其中:前两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后三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创办中小企业10000个,增加就业人员10万人,创造产值100亿元。
三、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及主要职责
(一)建设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扶持为主,引导社团、民营资本出资建设,拥有孵化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发展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标准为: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5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3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当年基地内企业入驻率或入驻面积达到60%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电、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及完备的公共孵化服务功能,要有公用的会议室、洽谈室、培训教室、免费使用的信息查阅及交流系统等,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能及时为入孵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养与推荐、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等服务,且服务满意率在80%以上。
4.入孵小企业成活率在70%以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省级标准的,由市里统一推荐。
(二)建设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出地,企业出资建设的区企合作方式;二是企业化运作方式,即完全由企业出地出资建设;三是政府出地出资建设方式;四是集体入股的建设方式。通过以上建设方式,有效破解建设过程中资金和土地制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