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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填写《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洪民发〔2006〕199号)以及各县(区)制订的收入评估办法执行。

  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按《南昌市民政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洪民字〔2008〕56号)执行。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为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2008年市、县(区)财政暂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0.12元/人年、0.24元/人年筹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帐户,专项使用。

  2、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有条件的,要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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