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城乡低保户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二)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三)县(区)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区)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目前应遵照以下指导意见:
1、城乡低保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2、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4、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临时救助标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