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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京教人[2008]1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系统地进行高质量、高水平和高标准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北京市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高等学校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针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
  第三条 在市教委领导与管理下,由市属高校和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本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对市属高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教学技能、专业实践技能、职业道德和师德水平。使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教学基本技能的实际训练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不断更新教学和管理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技能得到明显改进,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培训计划遵循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以提高受培训者能力为导向,根据受培训者发展需求设计培训内容。
  第六条 教师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新教师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双语教学能力培训、专业教学技能、专业实践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科研创新能力培训和研究生导师培训。此外根据教育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还将不断更新培训项目。
  第七条 教育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新增管理人员岗前培训、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新任教育管理领导干部培训、管理人员创新能力培训、管理人员国外培训和管理人员国外社会实践等。
  第八条 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师德教育、学术道德专题培训、人文素养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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