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各校应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无异议,上报市教委人事处,经市教委人事处汇总报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第十条 经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在北京教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无异议,由市教委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额度,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实施。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4万元,连续资助3年。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按年度拨付。
获资助的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可优先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到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外高校访学。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按照审定的经费计划支出。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骨干人才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社会调查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次年10月31日前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四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市属高校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资助对象或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北京市教委,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