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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京教人[2008]1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提高其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带动高等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支持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包括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和管理骨干人才。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资助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2005年以来已经入选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计划资助的教师,完成项目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申报本计划。
  第五条 申报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从事教学科研三年及以上,承担一线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价良好;
  (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六条 申报管理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作风端正;
  (二)从事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承担一线管理工作,领导和同事评价良好;
  (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管理能力,熟悉政策,具有独立调研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工作中能独挡一面;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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