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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国内外学术、教学或管理交流和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研修培训等方面。
  第十八条 被确认的创新团队带头人获得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或“管理创新团队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条 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获资助团队实施团队带头人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创新团队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科研成绩突出、人才培养完备的创新团队,给予继续资助或资助期满后优先再次申报创新团队。
  (二)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创新团队,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创新团队,将停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调整报告,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优秀教学团队”的选拔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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