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公正公平的处事风格。
第九条 申报学术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领域,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5至10人的研究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凝聚能力,能够把握科研方向;
(三)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条 申报优秀教学团队,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人和成员应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的管理实践,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10人左右的管理集体;
(二)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凝聚能力,能够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管理体制;
(三)带头人应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四)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且在学科背景、知识结构、研究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优势互补;
(五)带头人应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六)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人员不能同时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或“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创新团队成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教学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