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八条 2005年以来在“人才强教”计划中入选的各类人才资助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已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团队带头人不能同时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条 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不同类别对
申报人的学术、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开展自主研究和自身建设,包括国内外交流合作、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方面。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在“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