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京教人[2008]1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水平较高、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和学术创新人才,以及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
第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包括学术创新人才、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150名创新人才。
第五条 申报学术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三)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六条 申报教学创新人才,本周期内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及《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教学名师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管理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