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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报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工作计划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教委拟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第十条 经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
  北京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市教委正式公布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核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要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用途,报市教委审核。学校要为每个“高层次人才”设立个人账户,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资助期间须填写《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中期报告书》,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将《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结题报告书》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三条 市教委制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对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估,以确保资助经费使用效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四条 在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资格,停止资助。
  (一)对于缺乏进取精神、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调离本校教学、科研岗位;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
  (四)严重违反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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