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团队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创新团队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教学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国内外学术、教学或管理交流和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研修培训等方面。
第十八条 被确认的创新团队带头人获得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或“管理创新团队带头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条 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获资助团队实施团队带头人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创新团队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科研成绩突出、人才培养完备的创新团队,给予继续资助或资助期满后优先再次申报创新团队。
(二)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创新团队,团队所在高等学校应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调整,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
(三)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创新团队,将停止资助。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调整报告,上报市教委。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高教处负责“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中“优秀教学团队”的选拔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提高其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带动高等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支持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包括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和管理骨干人才。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资助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2005年以来已经入选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计划资助的教师,完成项目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申报本计划。
第五条 申报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从事教学科研三年及以上,承担一线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价良好;
(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六条 申报管理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作风端正;
(二)从事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承担一线管理工作,领导和同事评价良好;
(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