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宣传文化单位税收优惠
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执行税收优惠,主要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的规定执行。其它未失效宣传文化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三、继续安排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
省财政每年安排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1800万元、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800万元。
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三个代表”精神、有利于引导全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宣传文化活动和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等;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重点文化项目的建设。
四、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政府对农村及农村中小学的公益性放映除外),建立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待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后,再相应调整我省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江西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