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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49号 2008年07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该凭证按税收票证管理。
  省政府重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省财政厅按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建立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开支。
  省财政在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各设区市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的60%,追加各设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待财政部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后,再相应调整我省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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