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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48号 2008年07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已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吴新雄省长当即作出了重要批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措施。我们必须认真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这一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依规用好地、管好地、造好地,严格遵守纪律,对国家负责、对地方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此文件请各市、县、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各市、县。”为贯彻实施好《处分办法》和吴新雄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处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办法》的重要意义。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保护好、管理好土地,事关国家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处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耕地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处分办法》颁布实施的严肃性,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处分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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