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定向募股、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筹措资金,投资大型造船设施建设。
尽快建立和完善省内出口船舶代理担保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我省船舶出口的“瓶颈”问题。省交通厅、省国防科工办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办法,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难的问题。船舶工业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拓宽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
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九江市、南昌市要探讨设立全省船舶担保基金的可行性,适时设立具有较强实力的、全省性的船舶担保基金和信用担保中心,解决船舶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问题。
(五)合理规划,提供土地使用优惠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船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优先保障。为吸引国内外企业集团来我省投资船舶工业,对建造万吨级以上船舶修造企业发展用地,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征收,并提供相应的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对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策”办法。对船舶工业园规划用地优先安排,实行土地成片供给,支持工业园起步发展。
支持企业依法盘活土地资产。对异地搬迁进行重建改造的骨干船舶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储,收储金用于新厂区建设和发展生产,并合理安排迁建用地。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用人环境。
大力引进船舶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于骨干船舶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要放宽限制,优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对来赣从事船舶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可视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鼓励在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船舶科技企业。对科技人员申报技术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高等院校要加大船舶技术和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院校教师开展船舶技术科学研究。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船舶高新技术企业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