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大企业科技投入,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我省船舶工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时,对船舶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船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项目要予以大力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船舶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省内现有的船舶设计单位联合科研院校和骨干船舶企业采取股份制或合伙制的方式,共同组建专业化船舶设计公司,为全省及周边省市船舶工业提供技术支持,设计公司适用现行鼓励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实施节能减排工程,以节能减排为抓手,打造“绿色环保船舶企业”。
(三)加大技改、研发投入,夯实发展基础。
加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加快以信息化带动造船模式现代化的步伐。抓好船舶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筛选和实施。积极向国家争取国债资金、国债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部崛起的软贷款、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和国家高新技术船舶发展基金等国家有关政策性资金支持。
船舶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享受国家机电设备进口贴息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引导省内船舶企业优先选用省内生产的船用配套设备。对出口船、远洋船装配省产船用配套设备视同出口,生产配套设备的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探讨建立船舶工业发展基金的可行性,在资金上支持江西船舶工业快速发展。
(四)完善融资机制,健全船舶出口担保体制。
针对造船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财政对船舶工业的发展要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应条件,向船舶企业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吸引国外船东到我省造船买船,并根据政策条件、船舶企业信用状况、生产特点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对资信良好的重点船舶出口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或适当下浮。鼓励船舶出口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财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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