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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申请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本机关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本机关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 突发公共文化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发公共文化事件”,是指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艺术等重大活动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文化事件信息的公开须经市政府授权。由本机关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6]28号)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突发公共文化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由本机关新闻发言人或经本机关授权的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章 监督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对各处室和公务员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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