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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一)机关各处室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并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室;
  (二)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政务信息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室审批;
  (四)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南京政府门户网站、南京依法治市综合网站、南京政府法制网站、本机关网站;
  (二)由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发布或在相关会议上公布;
  (三)本机关公告、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宣传教育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公开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据《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本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本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三)本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四)本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在酝酿中的文化体制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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