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各处室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并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室;
(二)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政务信息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室审批;
(四)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南京政府门户网站、南京依法治市综合网站、南京政府法制网站、本机关网站;
(二)由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发布或在相关会议上公布;
(三)本机关公告、文件;
(四)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宣传教育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公开权利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依据《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机关的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本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
(二)本机关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三)本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四)本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在酝酿中的文化体制改革方案、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