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一)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本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技术规范;
(四)本市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特别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市场建设和文物保护专业规划;
(五)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六)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特别是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文化(文物)行政许可事项;
(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八)本机关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及直属单位公开选拔和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岗位;
(九)文化艺术奖评奖工作的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
(十)重大文化活动的实施方案、具体项目和运作程序等;
(十一)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
(十二)文化市场和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十三)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四)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其它应当主动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向公开义务人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本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 涉及公开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本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