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91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5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意见》(宁委发[2006]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以及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在履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本机关各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机关各处室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处室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人员,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本机关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