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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十七项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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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及时改正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百四十四、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分类:
  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2)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检测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
  二百四十五、检测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2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百四十六、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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