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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客运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
  (三)执行收费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不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不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出具车资发票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经营者……,……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不使用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经营者不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经营者……,……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如有错报、漏报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未按时将报表填报给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超过填报规定时间十个工作日内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填报规定时间十到二十个工作日内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填报规定时间二十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如有瞒报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出租汽车未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的,和未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的……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说明: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2日出台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553号)中设定的由建设部审批城市客运营运证的项目取消。
  二十六、独揽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分类:
  1、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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