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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四项城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四项城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四项城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四项城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12月修订)第四部分“行政处罚”第二百二十八项、第二百二十九项、第二百三十项、第二百三十一项行政处罚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第二章细则中行政处罚事项的序号采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12月修订)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中的序号。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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