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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本文,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本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三)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相关资料;
  (四)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档案,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本局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被许可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消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消。
  本局需要撤消行政许可时,应当出具《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撤消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因行政机关的行为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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