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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务大厅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三)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七)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政务大厅本局窗口及联系方式;
  (八)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九)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
  (十)依法应当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标准;
  (十一)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和投诉渠道;
  (十二)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局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本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本局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口头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本局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正错误的,本局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正的,本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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